2020年12月1日起,海南“禁塑令”正式实施,全降解塑料制品正逐步成为市场主流。然而,个别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,生产、销售的塑料袋在外观上印有误导性环保标识,以假乱真、以次充好。近日,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判决。
案件简介
2016年,吴某文在广东省揭阳市某村委会旁开办吹膜厂生产、销售塑料制品。2022年,吴某文、吴某涛与其他家庭成员吴某莎、云某涯(以上二人另案处理),为谋取不法利益,由吴某文在广东生产不符合全降解标准的塑料袋,塑料袋上印制体现全降解的图文、标识,并运输至海南销售。吴某涛负责涉案塑料袋运输、仓储及分销至海南各市县。经查,吴某文生产标注“全生物降解购物袋”等图文、标识的塑料袋,经其本人或吴某涛、吴某莎,销往文昌、昌江、东方等市县,其中销售给黄某壮、符某英、郭某超(以上三人另案处理)的销售额,累计达41万余元。
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,东方市公安局从吴某莎、云某涯管理的仓库、吴某涛管理的仓库以及从黄某壮、郭某超、符某英下游商家处所扣押的外观印制有“全降解”标识的购物袋,主要成分是聚乙烯(PE )。吴某文、吴某涛于2024年8月15日被抓获到案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某文、吴某涛明知生产的是不可降解的塑料产品,为获取非法利益,在不符合全降解标准的塑料袋上印制体现全降解的图案、标识并销售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文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;被告人吴某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。
法官提醒
海南省实施“禁塑令”,禁止生产、运输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、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。打击伪劣产品,有助于优化市场,保护守法企业,促进全降解材料等绿色产业在海南的规范、有序、高质量发展。任何企图规避监管、非法从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其伪劣替代品生产、销售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