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2020年12月1日起海南省施行“禁塑令”。广东男子黄某为牟利,不顾“禁塑令”的规定,在海南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,被行政处罚9.6万元后,以塑料碗没有流入市场、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。近日,该案经海南二中院二审,认定诉讼理由不成立,依法驳回黄某的上诉请求。
2023年10月中旬,黄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,在海南省儋州市某村(原砖厂内)调试塑料碗设备进行生产。11月2日,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,发现用于生产塑料碗的机器设备、若干原材料以及包装好的塑料碗262袋。经对塑料碗进行检测,检测结果为PP(聚丙烯)。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案全部塑料碗,并责令黄某停止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。
市场监督机关经进一步送检调查后,于去年3月27日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黄某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,违反相关规定,责令黄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塑料碗262袋、罚款9.6万元。黄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,向儋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,被一审法院驳回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,若销售流入市场则将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可从重处罚。市场监督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,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,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